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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正洪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正洪,绰号洪姑、臭肉,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正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正洪在叙州区复龙镇永安村石板组,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且房门未关之际,从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里将700元现金盗走。2020年4月1日,民警在复龙镇永安村3组周正洪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正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正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正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正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周正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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