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武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6********,纳西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街**坊**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5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大唐盛世KTV对面人行道上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周武某,并在其上衣左侧夹层内、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6个毒品可疑物零包,经计量,零包内的白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53克,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查,被告人周武某于2019年10月份多次向吸毒人员和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武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武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武某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武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武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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