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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武江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周武江,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通川区**路******单元****。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武江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武江因喜爱轻武器,先后将周某某、蒲某某等人赠送的气枪除锈、喷漆、加装瞄准镜后收藏,其中从周某某处收集气枪1支,蒲某某收集气枪1支,从其他人收集气枪2支。2016年,被告人周武江在淘宝网上先后购买了1支射钉枪和套筒、枪管等部件,非法改装为枪支,2017年8月18日,周武江在淘宝网上购买折叠枪托组装在枪支上。

2019年9月6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接上级公安机关移交线索,于当日19时许,对被告人周武江位于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进行检查时发现枪支,遂于次日2时许进行搜查并扣押疑似步枪5支,手枪1支,4.5mm铅弹898枚、5.5 mm铅弹691枚、5.8 mm短弹7枚、5.8 mm长弹2枚、射钉枪弹100枚。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疑似手枪为模型,送检4支气枪除1支气枪不具备发射功能,未认定为枪支外,其余3支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0.12j/cm²、31.5j/cm²、43.5 j/cm²,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的枪支。射钉枪改装枪支的枪口比动能为49.51j/cm²,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4.5 mm898枚、5.5 mm691枚认定为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庞某某、蒲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武江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武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武江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周武江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3支,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589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周武江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武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世静

检察官助理:薛乾林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武江的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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