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毅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27号 

被告人周毅,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1********,汉族,党员,本科文化,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道**组**号。被告人周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9日告知了被告人周毅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7日了告知被告人周毅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毅,听取了被告人周毅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毅与向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经事先合谋,招纳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后以提出处男女朋友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结婚需要充值、送礼表真心需要充值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钱财。为规避被查处、打击的风险,被告人周毅与向某某经商量,于2018年11月注册成立了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周毅担任法人代表。该诈骗团伙职责分工明确,分设有行政部、军团部、业务部等三个部门。其中,行政部负责招聘、财务、宿舍管理等事项;军团部负责公司技术维护等事项;业务部又分设创新部、猎人部、汇星部、永恒部等四个部门,负责诈骗培训、诈骗实施等具体事项。相关人员自上而下设置总经理、主管、部长、副部长、推广员等职位,其中向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团伙所有事务;李某某为业务部主管,负责培训新员工、教授犯罪方法;古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8人分别担任各业务部的正、副部长,负责自己所在部门的诈骗业绩、组员日常管理、帮助组员实施诈骗;余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推广员,负责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熊某某、宋某某等多人在游戏中充值,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80万余元。

被告人周毅于2019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洪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毅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毅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