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周永六,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该处。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永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周永六在我区碑木镇牛棚子街搭乘由隆昌开往内江的大巴车,行驶途中,周永六趁坐在副驾驶的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机,将其裤子口袋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永六的供述;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许源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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