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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永录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周永录,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社。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永录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永录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10号院内,用自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黑色依兰公主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盗走。赃物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周永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永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永录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1月20日

附:

1. 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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