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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永花盗窃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永花,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30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永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永花搭乘其男朋友唐某某的摩托车从衡阳来到双峰县**镇崔某某所开办的服装店,周永花进店购买袜子,唐某某在店门口等待。周永花购买袜子后趁崔某某没注意,顺手将收银台上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服装店,坐唐某某的摩托车回到衡阳。后周永花在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将盗窃来的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回收二手手机的人(待查)。经娄底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被盗的手机价值115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永花被抓获。周永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永花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提取、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永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永花系累犯,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周永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永花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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