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周永进,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大道**号**栋**楼**号。1995年、1996年、200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因犯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杨某某,女,住吉林长春市。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永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永进无正当职业,无固定生活来源,长期以盗窃为生。2020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周永进在都江堰市**路和**路闲逛伺机盗窃,见几个游客往廊桥方向行走遂紧随其后,在女游客杨某某拍照时,趁机将其放在裤兜里的手机偷走,在离开时被发现,被追至一停车场内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周永进被挡获后如实供述扒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永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被害人随身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永进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周永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永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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