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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永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周永风,女,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5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退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庄**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号)。被告人周永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永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胡春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永风受马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担任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厂营业部负责人职务。被告人周永风在未取得法定部门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的多个非法集资项目,并允诺高息作为汇报,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书》、《股权协议书》,以加盟经营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其任职期间,**公司大厂营业部非法吸收186名投资参与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9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达人民币25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投资人登记表、加盟合作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汤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永风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长征  于乐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永风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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