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周江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宜章县**镇**街。2018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3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仟元整,并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江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江明在嘉禾县珠泉镇闪亮地带附近贩卖给李某某毒品冰毒300元。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江明在嘉禾县珠泉镇闪亮地带附近贩卖给李某某毒品冰毒和麻古25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江明在嘉禾县**酒店**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该房间靠窗的床头柜一铁盒子内,查获周江明所持有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净重12.84克、红色颗粒物净重1.1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周江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江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明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江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江明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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