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63号
被告人周江涛,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号。2008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月7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月24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2019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江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江涛于2020年11月25日从重庆市打“野的”到泸州计划实施盗窃。当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江涛潜入泸州市龙马潭区波士顿景上小区,进入该小区2号楼26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2606号家中,将王某某家中300余元人民币和1元美元盗走。后其担心被发现又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2号楼25楼和24楼,最后因在24楼2406陈某某家中被发现仓皇出逃,在逃窜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江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江涛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且被告人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仍然不思悔改,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灵燕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