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治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治国为了谋取暴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物流等方式,从福建上线处进购假冒的黄芙蓉王、精品白沙、双喜等品牌香烟,周治国本人或安排胡某某(另案处理)将假烟货款76.23万元转账至上线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张某某)。后周治国将所进购的假冒香烟销售给唐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
2018年3月17日14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涟源百货城”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内将被告人周治国抓获,并在该面包车上及周治国租用的车库内扣押到假冒的芙蓉王、双喜等香烟共112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租房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微信
交易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唐某某、唐某乙、梁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周治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治国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治国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治国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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