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18号
被告人周治奎,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4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东莞市**镇**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住**镇**居委会**屋**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廖军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廷飘,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住**镇**村**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治奎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周廷飘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治奎在本市**镇**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舍内,通过购买的射钉枪、钢管等物品,先后将射钉枪改装成两支用火力推动的枪支,后将其中一支改装射钉枪贩卖给被告人周廷飘。2020年5月1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混凝土有限公司抓获周治奎,并缴获改装射钉枪一支;后于同日22时许,在河源市连平县**镇**地下车库抓获周廷飘,并缴获改装射钉枪一支、气枪一支、发令枪一支。经鉴定,上述缴获的两支改装射钉枪、一支发令枪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装射钉枪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治奎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治奎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廷飘无视国法,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7月23日
附:
1.周治奎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十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应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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