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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波、雷志甫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周波,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志甫,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波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雷志甫与被告人周波经事前预谋,由被告人人周波驾驶号牌为川A*****的车辆来到邛崃市羊安镇乾学街和羊仁路交叉路口的路边,并负责望风,由被告人雷志甫具体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川A*****灰色起亚牌轿车。经鉴定:被盗的汽车价值人民币22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志甫、周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波、雷志甫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涉案金额2266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波、雷志甫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波、雷志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波、雷志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波、雷志甫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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