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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波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493号

被告人周波,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市**镇**街**号。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波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波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周波通过**APP搭识被害人王某某,期间两人通过微信视频进行裸聊,4月7日至9日,被告人周波以在网上发布被害人王某某裸聊视频为要挟,多次向王勒索得款人民币2万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周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4月6日玩**游戏时认识被告人周波,后与周波通过微信视频进行裸聊,4月7日至4月9日,被告人周波多次以将其裸聊视频在网上公布为要挟,敲诈其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资料,证实从被告人周波处扣押到其1部金色苹果6手机、1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并对被扣押的两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验,提取到相关涉案数据的情况。

3.微信名片、微信、映客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微信号******为被告人周波的微信账号,以及周波与王某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内容涉及周波向王某某索要钱款,王某某多次给周波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要求周波删除视频等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波的到案情况。

5.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周波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周波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波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波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宁栖

检察官助理:赵菲菲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波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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