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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泽煌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周泽煌,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号房。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泽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泽煌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周泽煌在长沙市岳麓区**大楼**楼的电梯口处,利用人多拥挤之机,扒得被害人卢某某包内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泽煌抓获,并从其处查获人民币2700元。到案后,被告人周泽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27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周泽煌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卢某某对被告人周泽煌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现场监控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泽煌的供述及辩解;4、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泽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泽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泽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泽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泽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泽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泽煌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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