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周泽通,绰号“三通”,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街道**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云南顺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街道**组**号。黄某甲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9********,汉族,职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街道**路**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周泽通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泽通、白杨在宜宾市二医院后门附近,以白杨望风、周泽通实施盗窃的方式,由周泽通尾随事主曾某某将其放置在单肩包内的一部“VIVOY3”手机盗走,随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99元。
2、2020年6月1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周泽通、白杨、罗某某在宜宾市二医院前门公交站附近,通过白杨、罗某某望风、周泽通实施盗窃的方式,由周泽通尾随事主陈某某将其放置在单肩包内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盗走,随后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19元。
3、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周泽通、白杨、罗某某、曹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街“滨和网吧”内,通过周泽通、曹某某望风、白杨实施盗窃的方式,将事主印某某的一部苹果8P手机盗走,随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25元。
4、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泽通、白杨到宜宾市翠屏区*“兰州拉面”门市内,通过周泽通白杨实施盗窃的方式,将事主马某某放在门市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随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5、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罗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和苑小区附近“美眉网吧”并在网吧内的沙发上睡觉,当日7时54分许,黄某甲醒来后发现有可盗窃的目标,随后喊醒罗某某,采用罗某某望风、黄某甲趴在沙发背上的方式将事主周某某的华为nova7Pro手机盗走,随后以145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85元。
6、2020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泽通到宜宾市翠屏区*烟酒副食店门市内,将事主杨某某放在门市内的一部美图M8手机盗走,随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7、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罗某某到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西段30号门市内,两人将事主胡某某放在门市内的一部华为荣耀V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8、2020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周泽通、白杨到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 “峡谷之巅”网吧内,通过白杨望风并以折扇放在事主的桌子上将事主手机遮盖住,随后周泽通将折扇和手机一起拿走的方式,将事主倪某某放置在桌上的一部苹果6CPLUS手机盗走,随后以21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50元。
9、2020年6月初,被告人周泽通、白杨、曹某某到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 “乐佳烟酒”门市内,采用曹某某在店外望风,周泽通和白杨进店盗窃的方式,将事主余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两条“贵烟(细支)”及两条“玉溪”香烟盗走,后销赃获款400元。
公安机关民警于2020年6月9日在翠屏区忠孝街将被告人罗某某、黄某甲抓获;在翠屏区沿江路将被告人周泽通、白杨、曹某某抓获。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泽通、白杨、罗某某、黄某甲、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泽通、白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泽通、白杨、罗某某、黄某甲、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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