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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洁诈骗、董伟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周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道悦,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出租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道悦、董伟、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被告人周洁涉嫌诈骗罪、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20年3月4日、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5月4日决定对该二起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院于2020年4月14日、5月15日决定对该二起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决定并案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周洁与叶某某、冯某某(均在逃)等人以投资炒股为由,在网络上设立炒股网络直播室、QQ群,以帮助被害人分析股票、推荐牛股等方式吸引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中签宝”投资炒股,骗取被害人钱财,周洁负责团伙的“出入金”管理工作。为实施诈骗,周洁在网上购买了户名为成都禄顺泰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达捷益洪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艳尤缘丝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忠齐翔亮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对公银行账户。在被害人将炒股资金转入上述对公银行账户后,周洁便登录“中签宝”网络平台后台,以1:1比例为被害人上分,制造虚假的账户资金假象。之后,周洁将诈骗得来的资金转入被告人代道悦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由代道悦等人取现。经查,自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洁等人通过“中签宝”平台共计骗得廖某某、牛某某等54名被害人4190437元。

在帮助周洁等人收款取现过程中,被告人代道悦邀约了被告人董伟一同参与,并由董伟提供收款银行卡,二人按取现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报酬并平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董伟邀约了其哥哥被告人董某某帮忙取现。2019年9月,周洁又联系代道悦帮忙收款取现,并按取现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代道悦、董伟支付报酬。9月10日,周洁从成都禄顺泰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达捷益洪商贸有限公司等对公账户中,将骗取的80万元资金转账至代道悦、董伟提供的户名为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7人的银行账户。代道悦、董伟取现并扣除自己所得报酬后,由代道悦联系周洁准备把现金交给周洁。因周洁不在四川省成都市,周洁便委托其朋友被告人邬某某前往代道悦处拿现金。2019年9月14日,代道悦在成都市锦江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库将50余万元的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邬某某。邬某某拿到钱后带回家中保管,一两天后交给了周洁。9月17日,周洁又从其使用的对公账户中将骗取的100万元资金转账至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6人的银行账户。其中,被告人董某某于9月19日上午持户名为刘某甲、刘某丙的3张银行卡到银行网点取现15.9万元,从董伟处获得报酬500元。另外,代道悦和董伟取现部分交给周洁,通过银行卡转账部分给周洁,剩下的钱存留于卡中由周洁取现。

2019年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董伟、代道悦、董某某、周洁、邬某某先后被抓归案。归案后,周洁退缴赃款11万元、邬某某退缴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流明细、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廖某某、牛某某、舒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别某某、梁某某、肖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洁、代道悦、董伟、邬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洁、代道悦、邬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炒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00余万元;被告人代道悦、董伟、邬某某、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取现、或转移、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周洁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代道悦、董伟、邬某某、董某某刑事责任。在诈骗犯罪中,周洁与他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代道悦、董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洁、代道悦、邬某某、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洁、代道悦、邬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洁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代道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勇

检察官助理:李 静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洁、代道悦、董伟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邬某某、董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11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一证通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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