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洪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2006年2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洪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016年,被告人周洪涛为了谋取钱财,先后伙同廖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至漳平市辖区盗窃多部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洪涛伙同廖某某至漳平市南洋镇南洋村村部边,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洪涛伙同廖某某至漳平市南洋镇利田村桥头,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10元。
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周洪涛伙同谭某某至漳平市新桥镇城门村车碑电站坝头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
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洪涛伙同谭某某至漳平市新桥镇双溪村下洋公路边,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洪涛伙同谭某某至漳平市永福镇紫阳村雷石16号“福建省漳平市发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牌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1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洪涛在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璀璨天成小区工地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处书、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洪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涛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洪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洪涛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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