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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浪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周浪,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浪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浪,听取了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2019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浪以投资房产、安排工作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信任,并安排四人入住本市江北新区新华路517号维也纳酒店,同时承担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吃住,共计骗取上述人员人民币4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周浪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让其转账,后因无力偿还,又以为被害人王某甲购买房屋、车辆为由拖延,同时以办理房产证、帮助王某甲父亲购买五险一金等为由继续骗取钱财,共计骗取其人民币18万余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周浪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贷款做工程需要打点银行工作人员等为由骗取其信任让其转账,后因无力偿还,又以为被害人张某某购买别墅、奔驰大G等为由拖延,共计骗取其人民币17万余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周浪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找工作、购买车辆跑滴滴等为由骗取其信任让其转账,共计骗取其人民币7.2万余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周浪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购买手机、投资游戏等为由骗取其信任让其转账,共计骗取其人民币1.9万余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浪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支付宝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浪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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