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海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6月17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海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海华通过微信发送“优速快递”取件信息截图给周某某(已判决),指使周某某帮助自己领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同日12时许,周某某按周海华的要求,前往武汉市黄陂区**街**门店,领取两个由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运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的包裹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上述包裹内查获233袋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圆形片剂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4313.12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资料、快递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海华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妙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海华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