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海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合肥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猫销售经理,浙江余姚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海彬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6日期间,时任合肥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猫销售经理的被告人周海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支付宝账户转账、消费扫码等方式,将其供职公司支付宝账户内2929501.7元资金据为己有,并同时在澳门赌场上将该笔资金全部输完。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海彬在合肥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海彬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海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晶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海彬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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