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98号
被告人周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黑色塑料袋蒙面、敲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幢**单元**房间,以卡脖子、持刀威胁、电棍电击以及撞击头部的方式抢走陈某某蓝色VIVO y9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30元),并造成陈某某右手臂多处划伤、头枕部血肿、牙齿松动等伤情。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周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幢**单元**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抢手机已于抓获当日被公安民警从周涛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巫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涛的供述与辩解;
5.DNA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确认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监控视频截图、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涛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