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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清均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筠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清均,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清均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1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8月至20201月,被告人周清均在家中将硝粉、硫磺、木炭粉按一定比例配制为烟火药,并用烟火药生产土火炮。

202014日,筠连县公安局及应急管理办在周清均家中查获了土火炮、硫磺、硝粉及烟火药成品。经现场清点和称重,查获的雷火炮10盘,每盘169枚土火炮组成,净重16.05千克;普通土火炮210盘,每盘169枚土火炮,净重137.10千克;二袋烟火药,共重7千克;一袋硫磺,重21.6千克;一袋硝粉,重13.95千克。后从查获的35490枚普通土火炮和1690枚雷火炮中各随机抽取20枚送检,从查获的7千克疑似烟火药中随机抽取19.33克送检。

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周清均家中查处的普通土火炮,烟火药占土火炮质量17.49%;查处的雷火炮,烟火药占土火炮质量24.16%;查处的7千克烟火药疑似物为烟火药。经核算,从周清均家中查获的烟火药共计34.858千克。

202014日,被告人周清均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清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烟火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华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12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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