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周清来到彭州市丽春镇塔子村2组13号被害人秦某某房屋外,趁房屋内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房屋后,将秦某某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个、黄金项链2根、黄金耳环一对等黄金首饰和“苹果”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黄金首饰共价值人民币28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痕迹检验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清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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