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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港赌博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港,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港曾因聚众斗殴,于2014年6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4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港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港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港,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港伙同朱某甲、许某某、黄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新吴区**花园租住房、**山庄浴场等地,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有华某某、朱某乙、黄某乙等十余人,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朱某甲负责管理赌局,许某某负责出资放水,被告人周港负责招揽赌客,黄某甲负责抽头,张某某负责记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港伙同朱某甲、许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等人,在本市新吴区**街道**山庄浴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

2.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港伙同朱某甲、许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港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华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港、涉案人员朱某甲、许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等人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周港、涉案人员许某某、黄某甲、朱某甲、张某某、证人刘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珣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港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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