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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游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周游,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游在重庆市大足区城区四次盗窃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4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游在重庆市大足区东关农业银行外面花台边的摩托车停车位上,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渝AY****的玉骑玲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游在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医院大门附近路沿处,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渝D8****的爱玛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15元。

3.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周游在重庆市大足区大足印象牌坊附近路沿处,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渝AX****的红色世纪雄风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车架销赃给谭先召。车架被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4.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游在重庆市大足区大足印象牌坊附近路沿处,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渝AY****的红色喜源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民警在重庆市大足滨河新村往宏声广场方向的一个巷子里将周游及车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7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游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关于周游有立功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陆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游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游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游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英

2020年12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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