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湘衡,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蒸湘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8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良忠,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30日因病由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铁生,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益群宾馆,200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湘衡、陈良忠、冯铁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冯铁生通过欧某某联系被告人陈良忠购买毒品,陈良忠电话联系“垒砣”(另案处理)后,共交易10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5克,冯铁生先微信转账3500元给陈良忠,陈良忠再微信转账3500元给“垒砣”;
2.2019年10月1日,冯铁生通过欧某某联系被告人陈良忠购买毒品,陈良忠再联系被告人周湘衡拿货,共交易10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5克。冯铁生通过微信转账转了3500元给陈良忠,陈良忠转帐3330元给周湘衡。
3.2019年10月7日,冯铁生通过欧某某联系被告人陈良忠购买毒品,陈良忠先后联系被告人周湘衡和“垒砣”,共交易20小包甲基苯丙胺和3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甲,约17克。冯铁生转给陈良忠7300元,陈良忠转给周湘衡5600元、转给“垒砣”1700元。
4.2019年10月24日,冯铁生通过欧某某联系被告人陈良忠购买毒品,陈良忠联系被告人周湘衡拿货,共交易10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5克。冯铁生微信转账3600元给陈良忠,陈良忠再转给周湘衡。此次,周湘衡免费给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陈良忠;
5.2019年10月27日,冯铁生通过欧某某联系被告人陈良忠购买毒品,陈良忠联系被告人周湘衡拿货,共交易30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4克。冯铁生微信转账9900元给陈良忠,陈良忠再转给周湘衡9600元。
6.2019年11月4日,冯铁生通过欧某某联系被告人陈良忠购买毒品,陈良忠联系被告人周湘衡拿货,共交易30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4克。冯铁生微信转账9600元陈良忠,陈良忠转给周湘衡9000元,从中获利600元。
7.2019年7月18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从周湘衡处购买了10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重10.75克,张某某微信转帐1100元,下欠1100元。当天张某某在贩卖毒品给李小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8.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龙某某在衡阳县益群宾馆内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冯铁生购买440元约0.7g的冰毒及麻古。
10.2019年11月6日,龙某某二次在衡阳县益群宾馆内以微信支付、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别支付450元共900元向被告人冯铁生购买约1.4g的冰毒和麻古。
以上,被告人周湘衡贩卖甲基苯丙胺6次,共约92.75克;被告人陈良忠贩卖甲基苯丙胺6次,共约90.5克;被告人冯铁生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约2.1克。
2019年11月18日,办案人员从冯铁生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2019年11月20日,办案人员从被告人周湘衡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3.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资料、抓获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缴赃、提取、称重及取样笔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欧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湘衡、陈良忠、冯铁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湘衡、陈良忠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冯铁生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湘衡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湘衡现被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冯铁生现被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陈良忠现被监视居住于衡阳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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