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周溪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2020年7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其持有的吸毒工具予以收缴。2015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溪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溪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溪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干路立交桥附近向林某某贩卖冰毒0.5克。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溪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林街**小区**超市门前向何某某贩卖冰毒0.8克。
3.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溪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凤区**路**号楼楼下向李某甲贩卖冰毒0.2克。
4.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溪源以人民币61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凤区**路**号楼楼下向李某甲贩卖冰毒0.2克。
5.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溪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凤区**宾馆楼下向李某乙贩卖冰毒0.6克。
综上,被告人周溪源贩卖冰毒5次,贩卖冰毒共计2.3克。
经侦查,被告人周溪源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林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溪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溪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系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溪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溪源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春光
检察官:谭海军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溪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光盘1张;
3.卷宗和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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