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澄杰,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胡同**号**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澄杰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澄杰虚构给农民工发工资、合伙低价买车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夫妻二人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借款后逃匿。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澄杰虚构能够办理减少贷款还款金额的事实,诱骗被害人葛某某卖房款132万元,后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借款后逃匿。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周澄杰在得知被害人葛某某报案后,指使他人作伪证。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周澄杰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被害人诉讼状壹份。
5.辩护人,高明,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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