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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灵慧、胡雷鸣、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301号

被告人周灵慧,曾用名卢灵茴,女,1989年**月**日出生,浙江永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9********,汉族,专科毕业,家住浙江省**市**镇**村**舒**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雷鸣,曾用名胡雷呜,男,1991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永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市**镇**村**川**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浙江永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5********,汉族,高中肄业,家住浙江省**市**街道**村**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灵慧、胡雷鸣、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周灵慧、胡雷鸣、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周灵慧伙同被告人胡雷鸣未经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 GMBH)相关授权,在永康市**街道**村开设加工厂,生产标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854447号、第14480232号等"BRITA"(系碧然德)商标标识的滤水壶和滤芯。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被告人周灵慧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帮其加工带有"BRITA"商标标识的滤芯塑料件。2019年12月4日,永康市公安局民警对永康市**街道**村**宗祠旁一平房、永康市**街道**村**路**汽车**楼和永康市**镇**沿村**号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含有“BRITA”商标的滤水壶成品和半成品、滤芯成品和半成品、滤芯模具、包装盒、包装袋、滤水壶电子计数器等商品。经鉴定,所扣押的滤芯和滤水壶半成品总价为人民币16107.24元。按照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所扣押的成品滤芯总价人民币29余万元,成品滤水壶的总价人民币1372元。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周灵慧、胡雷鸣通过淘宝、拼多多等途径销售假冒“BRITA”注册商标的滤芯销售额达人民币22万元以上,获利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被告人胡雷鸣于2019年12月5日至永康市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卢某某、周灵慧于2019年12月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现被告人周灵慧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店铺销售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灵慧、胡雷鸣、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声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灵慧、胡雷鸣、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灵慧伙同被告人胡雷鸣、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灵慧、卢某某、胡雷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查扣的假冒产品中有部分系半成品,该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雷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灵慧、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灵慧、卢某某、胡雷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兵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灵慧现取保候审在永康市**镇**村**舒**号,联系电话1396791****;被告人胡雷鸣现取保候审在永康市**镇**村**川**号,联系电话1342905****;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康市**街道**村**端**号,联系电话1385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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