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周炜炜,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人,住海安市**路**号**幢**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1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炜炜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炜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炜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炜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炜炜于2020年9月5日20时左右,驾驶号牌为苏F6****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市黄海大道华新一品小区北大门西侧一百米路段时,遇海安市公安局民警苏某某、于某某带领辅警周某某、丁某某在此处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辅警丁某某、周某某示意被告人周炜炜靠边停车,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周炜炜因无驾驶证且系酒后驾驶,为逃避查处,强行冲卡,驾驶苏F6****小型汽车顶着站在车前的辅警丁某某前行十余米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周炜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炜炜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炜炜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炜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炜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炜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盼盼
检察官助理:聂彭飞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炜炜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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