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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照明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周照明,又名周兆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恩施市**路**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1994年8月3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0年12月6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26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4日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照明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照明共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0.53克,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照明向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6次共计24.3克,合计获利人民币117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照明向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1次共计7.7克,合计获利人民币6270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照明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次共计7.65克,合计获利人民币2750元。

2019年10月10日,民警在被告人周照明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路**号的住处扣押电子秤1个、烟盒2个、锡箔纸1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袋(净重0.88克)、黑色OPPO牌手机1部、塑料吸管15根、白色透明塑料袋123个。2019年10月24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可疑白色晶体取样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照明共计六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照明容留鄢某某、方某某在自己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路**号**单元**室的住房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周照明两次容留杨某某和鄢某某在自己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路**号**单元**室的住房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周照明两次容留鄢某某在自己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路**号**单元**室的住房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周照明容留谭某某、吴某某在自己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路**号**单元**室的住房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 证人谭某某、杨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 辨认、扣押、称量、取样、电子证据提取、搜查等笔录;4. (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19号检验报告;5. 现场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6. 被告人周照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照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共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0.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照明六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宗卿

检察官助理:熊吉林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照明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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