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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燕锋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周燕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燕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周燕锋伙同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已起诉)利用手机软件闲聊APP组建参与“聚会”赌博群,然后在群里提供用于赌博“斗牛”的网络链接给参赌人员进入赌博,然后向每局的前三名赢家抽取水钱,赌局结束后结算获利情况。“聚会”赌博群最早名为“总仔”群,后改名为“聚会”群,是一名叫“黑大帅”(另案处理)的男子建立的群聊,“黑大帅”、周某甲等人都是该群的一级股东,周某甲又将其分红与周燕锋、周某乙三人分掉。期间,周某甲聘请了周某丙(已起诉)协助管理该群十多天。周某甲和周某乙、周燕锋还聘请了郑某某、杨某某(已起诉)负责拉拢介绍参赌人员以及垫付、催收赌资,帮助管理,每天从抽水所得中支付郑某某、杨某某100-200元不等的费用。于2019年7月8日至10月14日周某甲、周燕锋、周某乙一伙从“聚会”赌博群抽头渔利21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燕锋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燕锋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五卷,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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