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周爱田,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1********,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因卖淫,于2010年8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卖淫,于2019年1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卖淫,于2019年3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犯传播**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无法羁押未执行)。因本案卖淫,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传播**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爱田涉嫌传播**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爱田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治疗未愈情况下,仍在其租住的福清市**大厦**房间与嫖客田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得卖淫费人民币40元。
当日,被告人周爱田在上述房间被民警抓获,卖淫费人民币40元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周爱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四十元;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福清市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福清市公安局逮捕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爱田的供述;
5.鉴定意见: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爱田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爱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爱田自愿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爱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与原判犯传播**罪未执行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爱田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电话1875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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