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周爽,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园**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爽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四台工业园夜市吃完饭后离开时,在附近的路上与被害人杜某某、赵某甲、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打斗。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周爽持刀将杜某某、赵某甲、刘某某等人刺伤。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周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刑事判决书、出所信息等书证;2.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甲、赵某乙、周某乙、葛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赵某甲、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爽的供述和辩解;6.抓获、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爽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松恩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爽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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