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89号
被告人周玉世,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玉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周玉世以撬锁方式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街**号**房,盗走被害人刘某甲放在室内桌子抽屉内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125元),后销赃得人民币3365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周玉世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旅馆**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金项链照片;2.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寄存专用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玉世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百度搜索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玉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世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玉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玉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玉世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释放证明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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