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玉军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玉军,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1********,汉族,初中肆业,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玉军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10月20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5年4月4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3年1月7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玉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玉军有权委托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李某甲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玉军,听取了李某甲等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玉军自2018年9月以来,先后25次至海安市及周边地区居民家中或门前,采用钻窗、溜门入室或拉开汽车车门等方式,乘隙盗窃现金、香烟等物,其中现金合计人民币3780元、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867元。被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47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玉军于2018年9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李某甲家,钻窗入室,从卫生间内一条裤子口袋里,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20元。隔六、七天后的一天凌晨,又至李某甲家,溜门入院,从车棚里电动车坐垫箱内,窃得硬中华香烟5包。后被告人周玉军经李某甲索要退赔人民币400元。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25元。

2.被告人周玉军于2018年10月10日夜至11日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陆某某家门前,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驾驶位靠背处窃得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其他物品。接着,被告人周玉军又至陆某某家西边邻居顾某某家,钻窗入室,从厨房里的一辆电动车坐垫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50元。

3.被告人周玉军于2018年11月23日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顾某某家,溜门入室,从厨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400元、华为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

4.被告人周玉军于2018年农历腊月二十五左右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刘某甲家门前,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中间储物格内窃得南京牌薄荷香烟9包。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98元。

5.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清明节左右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周某某家,溜门入室,从仓库里电动三轮车上的一件上衣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00元。隔了一段时间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玉军又至周某某家,溜门入室,从仓库里电动三轮车上窃得手提包1只(无法估价),内有现金人民币至少300元。

6.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拜某某家北侧,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驾驶座挂着的衣服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20元,从汽车中间储物格内窃得软盒玉溪香烟2包。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44元。

7.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徐某某家,从一辆电动车后备箱内窃得红南京香烟1条。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

8.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刘某乙家,溜门入室,从附属用房内两辆电动车坐垫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23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1包。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2元。

9.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1月,先后4次于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杨某甲家门前,拉开汽车车门,从车内合计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60元、软盒玉溪香烟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和苏烟(五星红杉树)7包。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970元。

10.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1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杨某乙家,溜门入室,从蚕室里电动车坐垫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80元、红南京香烟4包。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48元。

11.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1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储某甲家门前,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驾驶位置车门凹槽里的钱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隔了几天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玉军又至储某甲家门前,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副驾驶位置脚垫上窃得金圣(滕王阁.紫光)香烟7包。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05元。

12.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储某乙家门前,拉开电动四轮车车门,从电动车后座上窃得女式背包一只(无法估价),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元及其他物品。

13.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1月的一天凌晨,至东台市**镇**村**组**号许某某家东隔壁门前,拉开许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门,从汽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50元。

14.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王某某家北侧,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中间凹槽位置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00元及零散香烟半包。

15.被告人周玉军于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李某乙家门前,拉开卡车车门,从卡车中间靠背后的储物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20元。

16.被告人周玉军于2020年1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康某某家门前,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主副驾驶位中间位置处窃得包1只、硬中华香烟2包。被告人周玉军窃走包内现金人民币至少170元后将包挂在康某某家附近的树枝上,后被康某某找回。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

17.被告人周玉军于2020年1月13日夜至14日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一户人家门前,拉开荀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门,从汽车内窃得硬中华香烟1包。被告人周玉军被人发现后即丢弃自己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经价格认证,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

18.被告人周玉军于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成某某家门前,拉开汽车车门,从汽车中间储物箱内红包中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玉军在接受治安案件询问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周玉军的供述与辩解;

3.海安市公安局鉴定意见、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军多次、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玉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玉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玉军承认指控的犯罪,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冬奎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玉军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