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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玉才强奸案)_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玉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7********,汉族,初识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路**号,家住福建省周宁县**镇**小学边上。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8月3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玉才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周玉才认识了与其租住同村的被害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明知被害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有智力障碍。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周玉才先后两次将被害人陈某某带到位于周宁县**镇**寺后山小路,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陈某某怀孕被迫终止妊娠。

经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周玉才于2019年8月28日在云南省**县与**国交界的**村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玉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周玉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周宁县计划生育入院记录、周宁县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周宁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周玉才、被害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玉才供述和辩解。

5.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丽二司鉴所[2015]法鉴字第26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刑鉴(2015)12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玉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才明知被害人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玉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玉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满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玉才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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