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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玉玄、于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周玉玄,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6********,汉族,本科文化,**健康科技医药(深圳)有限公司南京鼓楼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周玉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羁押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被告人于波,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2********,汉族,本科文化,**健康科技医药(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被告人于波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6月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于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羁押期限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2020年9月23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玉玄、于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玉玄、于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健康科技医药(深圳)有限公司南京鼓楼分公司,先后在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云峰大厦等地设立营业点,以投资理财为名,签订土地种植租赁投资合同、**控股股权认购协议等,以承诺保本付息,回购股权、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会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周玉玄任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于波任副总经理,在二人任职期内,该分公司共向13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91.43万元,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591.42万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于波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至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周玉玄在本市建邺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玉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不动产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收据、投资合同、股权认购协议书、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沈某某、阮某某、郝某某、田某某、殷某某、丁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玉玄、于波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玉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玄、于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玉玄伙同于波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玉玄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艳

2020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周玉玄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于波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量刑建议书》 2份。

4.《审计报告》2份。

5.无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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