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周现兴,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清城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4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7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现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日5时许,被告人周现兴伙同胡某某(已判刑)在清远市清城区汇祥路88酒吧门口,利用被害人毛某某醉酒之机,盗走其身上的财物及汽车钥匙1条,随后二人利用该条汽车钥匙,找到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粤RY****),之后由被告人周现兴驾驶,胡某某坐在车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现兴、胡某某驾驶汽车行驶到清远市佛冈县民安镇时,被民警追截,被告人周现兴弃车逃脱,当场抓获胡某某,并起获被盗汽车,后将该车发还被害人。经依法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91069元。
2、2020年3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周现兴独自步行至佛冈县石角镇建设路建东巷5号楼下时,发现一辆棕色东风牌小汽车(车牌号:粤RD****)没有锁好车门,遂打开车门并在车内找到该车钥匙。被告人周现兴利用该车钥匙将车启动,驾驶被盗汽车往佛冈县龙山镇方向逃跑,后在车上找到3张银行卡(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当天早上,被告人周现兴驾驶汽车去到广州市从化区,分三次利用盗窃所得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输入银行卡背面密码,取款合计人民币38300元。
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周现兴在佛冈县汤塘镇汤泉西路左岸音乐餐吧门前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被盗东风牌小汽车、现金人民币14957.5元、行驶证、驾驶证和钥匙等物品,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汽车、现金人民币13000元等物品发还被害人。经依法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22000元。
综上,被告人周现兴二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513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粤RD****东风牌小汽车、钥匙等物证;2.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周现兴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周现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3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现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现兴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7月22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五册(含视频光碟卷二册);
2.被告人周现兴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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