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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玲玉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周玲玉,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玲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玲玉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230元现金后,在其位于德阳市西小区的出租房里向李某某贩卖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周玲玉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220元后,在其上述出租房里向李某某贩卖约0.1克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 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玲玉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220元后,在其上述出租房里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挡获,从该出租房的客厅桌子上发现冰毒疑似物1小包,在女士背包内发现冰毒疑似物1小包(净重分别为0.15克、0.10克)。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玲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玲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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