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镇**居委会**组。因盗窃,于2015 年5 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假币,于2019 年4 月13 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 年5 月1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7日以广朝公(经)诉字〔2019〕3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8 日,周玲珠接到成都某男子(身份不详)的电话,要其到成都帮忙运输假币至苏州,并承诺给其一万元的好处费,随后,周玲珠打电话联系李捷,让李捷赶到成都帮其运输假币,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好处费。2019 年4 月10 日,周玲珠带上用于装运假币的黑色拉杆箱等物品从青岛乘飞机赶到成都,李捷从桂林乘坐动车赶到成都,二人在成都会合后,入住于成都翔凤酒店。
2019 年4 月11 日上午9 时许,周玲珠带上黑色拉杆箱与李捷乘坐地铁到四一六医院附近,周玲珠将黑色拉杆箱交给了成都某男子安排的接头人,周、李二人随后返回**酒店等待。4 月12 日凌晨4 时许,周玲珠接到成都某男子的电话,让其赶到四一六医院附近的巷子里交接假币,周玲珠与李捷即办理退房手续,打的赶至成都416 医院附近,接收了对方交付的装有假人民币的黑色拉杆箱及浅绿色拉杆箱各一只,之后,周玲珠、李捷二人携带装有假币的拉杆箱打的至成都八里桥附近,乘坐一辆由票串串安排的面包车赶至绵阳新桥服务区,又换乘浙GJ ****卧铺大巴车至阆中南停车区再转乘浙A9****大巴车,当该车行至广元市朝天区广陕高速七盘关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黑色拉杆箱内装有疑似假人民币2121100 元,浅绿色拉杆箱内装有疑似假人民币1886200 元,共计疑似假人民币4007300 元,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假币、行李箱等物证;调取的住宿记录等书证;董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周玲珠、李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玲珠、李捷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周玲珠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捷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向庆强
附:
1、被告人周玲珠、李捷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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