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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琦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琦,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路**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2011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周琦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号奕辰女装店,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挂在店内衣架上的一件AAoffice黑白格纹厚棉衣外套及衣内的现金人民币96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外套价值人民230元。

2020年5月8日,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曙光大邸抓获被告人周琦。到案后,被告人周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将涉案衣服交由民警扣押,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后被告人周琦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琦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周琦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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