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瑞东,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5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北省乐亭县**小区**栋**室。2002年 11月4日因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2012年因诈骗罪被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11月20日执行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瑞东伙同杨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共谋,由被告人周瑞东冒充公职人员,杨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王某甲冒充外贸公司职员,三人设定剧本,由王某甲谎称外贸公司的车辆在当地发生事故将人撞伤,急需向当地交警队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因手头没有这么多现金,便寻找三轮车主为作案目标,由三轮车主拉着王某甲找到冒充当地公职人员的周瑞东帮忙办理兑换外币,周瑞东便联系冒充银行工作的杨某某,以秘鲁币能兑换人民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差2,900元为幌子向被害人借款,以此骗取7名被害人人民币各2,90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与王某甲三人,由杨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辽M****6轿车,驶入吉林省梅河口市,使用预先设定好的剧本,骗取被害人喻某某(女,48岁)人民币2,900元;随后,同日又驶入辽宁省新宾县南杂木镇,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男,70岁)人民币2,900元;10月16日,三人驾车驶入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倪某某(女,46岁)人民币2,900元;10月18日,三人驾车驶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女,48岁)人民币2,900元;10月23日,三人驾车驶入黑龙江省富裕县,使用同样手段骗取韩某某(女,55岁)人民币2,900元;10月26日,三人驾车驶入哈尔滨五常市,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女,52岁)人民币2,900元;10月30日,三人驾车驶入哈尔滨尚志市亚布力镇,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隋某某(男,53岁)人民币2,900元。
综上,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共骗取人民币20,300元。赃款用于三人日常生活支出。
经侦查,被告人周瑞东于2019年11月1日在唐山市火车站出站口被天津铁路公安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吉林省梨树县蔡家镇村被富裕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7张秘鲁币(50元面值)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收条、邮储银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
3.被害人喻某某、王某乙、倪某某、侯立红、韩某某等7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的供述;
5.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7份、辨认笔录7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瑞东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瑞东、杨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瑞东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娟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瑞东现在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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