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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用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116号

被告人周用,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飞仙村4组154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变造、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用涉嫌买卖、变造、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用通过微信与他人约定交易假证后,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多次伪造假证件用于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周用通过微信与谭某某约定交易假户口页后,在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一出租房内伪造了一份谭某某的假户口页邮寄给谭某某,并向谭某某收取人民币300元。

2.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周用通过微信与他人约定交易假驾驶证后,在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一出租房内伪造了一本熊某某的假驾驶证。

3.2020年8月下旬,被告人周用通过微信与他人约定交易假身份证后,在重庆市渝北区黄金堡一出租屋内伪造了一张曾某某的假身份证。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周用被侦查民警抓获,侦查民警当场查获周用伪造的一本熊某某的假驾驶证、一张曾某某的假身份证,以及若干证件半成品、一台钢印机等。到案后,周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用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用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用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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