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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登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周登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住**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5日被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登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周登辉伙同另一名男子(在逃)从本市**镇高铁站乘坐**公交车,二人站在公交车后门位置上寻找盗窃目标伺机作案。20时许,周登辉见被害人唐某某把一部VIVO牌Y35型手机(价值约1000元)放在手提包里,周登辉即靠近唐某某,趁车内拥挤及唐某某不备之际将唐的上述手机盗走,得手后下车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9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镇**社区**路**路公交车站台马路边将周登辉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登辉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登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登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登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登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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