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周碧林,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1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碧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周碧林在金牛万达广场辅道附近,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白色晶体给潘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将白色晶体分装后,于2020年6月19日由韩某某将一袋白色晶体(净重1.82克)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证人冯某某。2020年6月23日,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西街10号1栋5单元6楼85号将韩某某、潘某某挡获,从韩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5小包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78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证人冯某某和韩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周碧林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碧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碧林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碧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碧林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碧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碧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碧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碧林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