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航,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号**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立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宿舍**栋**门**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区**排**号,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磊、朱某某、亢某某、孙航、杨立军、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自由贸易实验区注册成立天津**有限公司,2014年3月,王某乙(已判决)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间,被告人周磊、孙航、赵某甲、朱某某、杨立军、孟某某、亢某某、赵某乙伙同王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上述公司不具备从事国际黄金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开展金银制品代保管“金生金”业务及投资“金管家”进行国际黄金交易业务,采取虚假的网络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合伙投资协议书》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间,被告人周磊单独发展投资人9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424万余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415万余元,被告人周磊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97748元;被告人孙航发展投资人27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1282万余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208万余元,被告人孙航获取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40745元;被告人赵某甲发展投资人7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675万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599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获取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52457元;被告人朱某某发展投资人6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360万余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322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发展投资人6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360万余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322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88336元;被告人杨立军发展投资人8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200万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杨立军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28404元;被告人孟某某发展投资人9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265万余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239万余元,被告人孟某某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24826元;被告人亢某某发展投资人10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249万余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216万余元,被告人亢某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0185元;被告人赵某乙发展投资人7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111万余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9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乙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周磊、朱某某、亢某某、赵某甲、孟某某、赵某乙被公安机关从住所地传唤到案,被告人孙航被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杨立军经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集资参与人张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会计审计报告;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磊、孙航、赵某甲、朱某某、杨立军、孟某某、亢某某、赵某乙伙同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航、赵某甲、朱某某、杨立军、孟某某、亢某某、赵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杨立军系被判决宣告缓刑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立军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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