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祖伦,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湾**号**幢**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 年4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祖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周祖伦受陈某某(已判刑)委托,帮助陈某某联络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当日19时许被告人周祖伦以人民币5500元价格从贩毒人员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8.8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6克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周祖伦于2020年1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祖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搜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祖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祖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祖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祖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祖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易 顺
检察官助理 徐美娜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祖伦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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